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货物类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所投的所有货物均应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但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工程的承建商(如有)作出要求:1.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格式见第七章)并声明其所投产品制造商均为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制造商的企业类型。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制造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采购包1:
(1)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人为经销商,投标货物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投标货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投标货物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投标货物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商务卷《标的说明一览表》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注册证书上注明的产品规格型号保持一致)。投标货物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备案证明或供货前通过备案的承诺 2、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